服务热情
车辆类型不限
型号不限
服务地区广东省
回收车型不限
怎样判定黄标车呢?
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,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,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,因其贴的是环保标志,因此称为黄标车。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,未达到国三排放的柴油车。
1.首先简单的就是观看车上贴有标志。
2.如果只粗略区分,可以根据汽车的出厂日期判别,一般2000年以前出厂的汽油车、2008年以前出厂的柴油车属于黄标车。2010年以后出厂的车辆,尾气排放一般都能达到国Ⅳ标准。如果有人想检查自己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,可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测定。
3.主要的黄标车的认定手续:
1)、车主将手持的机动车和《机动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》到本地区的黄标车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。
2)、该认定办公室根据车主的申请,根据集中、统一的原则,安排汽车检测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申请“黄标车”认定的车主。
3)、申请认定的车主根据认定办公室规定的检测时间到**的年检线上进行检测,检测只收取尾气检测费用,检测线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检。
4)、检测人员以汽车年检线的尾气检测设备对申请认定的汽车进行检测,做好登记工作,并在机动车排污检测证上记录相关的检测数据并签名。
5)、车主持、机动车排污检测证及《申请表》到“黄标车”认定办公室进行查询认定。办公人员依据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》所确定的判定方法进行认定。
6)、后工作人员将认定结果标注在“申请表”的相应位置,并加盖**审核意见章。并进行相应的车辆等记记录。
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
(一)申请条件
1.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,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。
2.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,其中作业场地(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)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,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(GB22128-2008)要求。
3.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,设施设备符合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(GB22128-2008)要求。
4.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,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。技术人员的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、环保作业、安全操作(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、运输)等相应要求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,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。
5.没有出售报废汽车、报废“总成”、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。
6.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。
7.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。
8.具备电脑、等办公设施。
(二)申报材料
1.企业书面请示及所在县(市、区)商务局初审意见。
2.填写真实完整的《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申请表》(见附件1)。
3.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4.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合法有效(如土地使用权证;若属租赁者,应提供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等)复印件。
5.拆解设施设备清单、具备拆解设施设备的有效(如拆解设备、照片等,租赁的还应加上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)复印件。至少应具备以下拆解设施设备:车辆称重设备,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(配有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密闭容器),安全气囊直接或者拆除、存储、,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,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、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,车架剪断设备、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,起重运输设备,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。
6.20名以上企业从业人员名单、劳动合同复印件、复印件、人社部门出具的缴费。其中:应拥有5名以上技术人员(技术岗位包括:叉车司机、焊接与热切割工、拆解工、起重机械作业工、汽车空调CFC-12制冷剂回收工等)的职业技术有效(如书、作业操作证等)复印件。
7.所在县(市、区)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、报废“总成”、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。
8.所在县(市、区)消防部门出具的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》复印件。
9.所在县(市、区)**出具的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书》或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报废车如何处理:
车子报废了如何处理好?这个问题困扰不少报废车车主。车子正规的报废流程是通过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好相关的报废手续。而不少车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,往往会将报废车卖给车贩子。一般来说,车贩子会出一个较高的价格吸引卖主。就因为这样,报废车将会被再度流入市场,进而出现在马路上。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,报废车被称为“马路”和移动的。行车过程中安全隐患众多。国家是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车辆。因此在些提醒众多车友,报废车时千万不要贪小便宜而将车卖给车贩子。一来、报废车流入黑市,多数是被改装或是拼装成新车。对于道路的行车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。其二、报废车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。原车主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。
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是多少呢?
(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(二)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三)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四)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(五)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六)校车使用15年;
(七)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(八)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(九)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(十)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(十一)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
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
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**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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